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專家建議不應“一刀切”
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
專家建議分崗位罪名決定限制與否
□ 本報記者 孫天驕
近日,#建議消除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話題引發(fā)社會熱議。有支持者認為,一人做事一人當,罪犯子女因父母過錯導致考公務員等崗位受到影響,存在不公平;有反對者提出,如果犯罪成本越來越低,想犯罪的人就沒什么后顧之憂了,就業(yè)又不只考公一條路,并沒有限制其子女從事其他工作的機會。
多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在政審環(huán)節(jié)將父母是否有過犯罪記錄視為一項重要考核標準,一方面是為了增加犯罪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絕國家重要崗位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情況。但這種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罪行自負”原則,不應“一刀切”,可探索逐步放松限制,根據崗位情況適當對標準進行調整。
父母犯罪殃及子女
一些領域就業(yè)受限
“他(她)犯罪了,他(她)的孩子完了!遍L久以來,“一人犯罪,殃及子女”已成為普遍觀點。父母有過犯罪記錄,不僅意味著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受異樣的目光,而且其未來的職業(yè)道路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家住河北滄州的馬曉雨(化名)去年研究生畢業(yè),從小她就夢想能夠成為一名執(zhí)法人員。然而,她的親生父親曾因故意傷人罪服過刑。盡管母親早已與父親離婚,并帶著她組建了新的家庭,但親生父親的犯罪記錄對她仍有影響——報考了地方公務員并名列前茅的她,最終沒有通過政審。
“我很小的時候就和親生父親沒有任何聯系了,但他的犯罪記錄還是影響到了我,我覺得這真的很不公平!瘪R曉雨無奈地說,她從小的夢想就這樣因為不屬于自己的過錯而幻滅了。
河南鄭州的孫女士同樣受到父親犯罪前科的影響。“他犯罪已經受到處罰了,為什么還要殃及子女?當年我就因此錯過了理想職業(yè),當時可難受了,憑什么,我又沒做錯任何事!睂O女士說,對于通過限制罪犯子女從而達到提高犯罪成本這一點,她也懂,但犯罪的人自己可能根本沒有這個思想覺悟,受害的卻是無辜的子女。
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陳猛告訴記者,對罪犯子女考公進行限制,從制度設立初衷或者目的來看,是為了增加犯罪成本,遏制、懲戒犯罪。雖然增加犯罪成本對抑制和震懾犯罪有一定作用,但一味地強調重刑主義不僅不能起到一般的預防犯罪作用,反而破壞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龑認為,為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先進性與純潔性,通過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等政策,將可能被家庭關系裹挾而存在犯罪風險的人員提前排除出公務員隊伍,對于預防公職人員腐敗、以權謀私等犯罪行為有著積極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的犯罪記錄直接影響子女考公,甚至有些崗位有考察三代的情況,這些現實情況的存在,不僅讓不少人因父母的犯罪記錄而無奈放棄自己的理想崗位,而且還讓一些父母因擔心累及子女前程而畏手畏腳。例如,據公開報道,有遭受家暴的婦女,因擔心報警或維權會給丈夫留案底,進而影響子女就業(yè),因此選擇隱忍。
在張龑看來,從個體本位來看,對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實質是使其父母所犯之罪殃及子女,這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罪責自負”的法治原則。在這一問題上,預防犯罪與保障個人權利之間產生了價值沖突,應對兩種價值選擇進行權衡,不宜“一刀切”。
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不宜“一刀切”限制
張龑介紹說,公務員法中未明確規(guī)定親屬受刑事處罰,不得錄用成為公務員。但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作為兜底條款,表明如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亦不被錄用。而根據202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發(fā)布的《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文件,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于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的人員,一般應當考察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有關情況,但并未明確不予錄用的具體情形。
此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不予錄用!豆矙C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規(guī)定,家庭成員有八大罪及危害國家安全、涉黑等犯罪情形的,其本人不得錄用。
陳猛介紹說,從憲法、公務員法、檢察官法、兵役法等法律條文中無法找到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法律依據,雖然《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等文件中對政審考察作了規(guī)定,但規(guī)定沒有上位法依據。同時,《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僅對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人員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作了比較籠統的要求,從現實情況來看,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國企等相關機構在招聘中進行政審時,對于直系親屬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員,通常是一律不予錄用,顯然已經超出了該辦法的要求,無法律依據。
陳猛說,是否要“一刀切”的拒絕所有罪犯子女的考錄,在現代“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的法治原則下,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此舉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對罪犯子女進行考公等方面的限制是增加犯罪成本,加大犯罪懲罰力度!艾F代刑法更應建立在公平與法治的基礎上,殃及子女絕不是現代刑法所追求的社會效果!
“當然,有一些特殊崗位對從業(yè)者的家庭背景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關鍵崗位。但這種限制不應是普遍的、無差別的,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标惷驼f。
分類討論是否限制
輕罪記錄應予消除
多位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有必要對政審限制進行分類討論,尤其是一些輕罪,將罪犯的犯罪記錄與子女前途相掛鉤并不可取。
“即使要進行相關政審限制,對于不同崗位政審限制類別、崗位、時間等進行分類設定條件也是很有必要的。”陳猛說,是否對招聘崗位進行特殊的限制,首先應從崗位需求出發(fā),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限制以及需要限制的程度。
“現在實踐中是‘一刀切’的禁止,我們可以嘗試在某些崗位有條件地放松政審要求,再逐步地擴大到其他非關鍵崗位!标惷徒ㄗh。
張龑建議,相關行政立法根據犯罪類型(輕罪重罪)、招聘崗位(如涉密崗位、公安機關等)、限制時間(終身不予錄用、幾年限制或考察期)等分類進行討論。在審查啟動上,可根據招聘崗位有所區(qū)分。在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涉及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等特殊領域,需要審查。如果是普通崗位,不涉及對于國家利益的潛在危害,也不涉及可能危害國家公信力的情形,則無須設置相關審查。
在審查內容上,可根據犯罪類型有所區(qū)分。一方面,根據犯罪類型,辨別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其親屬和子女的潛在影響程度。不同招聘崗位可以設置不同層級的審查標準。
在審查結果上,可靈活決定限制措施。不必對被審查人采取“一刀切”的不予錄取,可以根據當事人思想道德水平、對家庭關系態(tài)度等進行衡量,采取終身不予錄取、幾年內不予錄取或者給予考察期等處理結果。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會副監(jiān)事長朱征夫提出,希望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朱征夫建議,首先應當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服刑表現等因素,對于以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為代表的3年法定刑以下輕罪、5年法定刑以下過失犯罪,并有改過自新表現的人員,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未實施新的犯罪的,注銷其犯罪記錄,使之更好回歸社會。這自然也就意味著子女政審方面不會受到父母前科的影響。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認為,以醉駕為例,醉駕人員通常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而犯罪記錄又嚴重影響前科人員的就業(yè)、生活甚至其子女前途,一些前科人員甚至“破罐破摔”重新犯罪,進而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犯罪記錄對前科人員子女升學、就業(yè)等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合理!耙虼耍医ㄗh應該建立中國特色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法治日報)